(2017)赣02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鲍风香、王起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风香,王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鲍风香,女,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王起雨,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鲍风香与被执行人王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8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起雨应支付申请人饶小琴案款30万元及相关利息,承担诉讼费7570元,承担执行费4513.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企业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本院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王焱平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