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戴连科与沈阳鞍鑫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科,沈阳鞍鑫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993号原告:戴连科,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鞍鑫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2000144827,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21-3号(16-2)。法定代表人:刘全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戴连科诉被告沈阳鞍鑫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连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连科负担。审判员 周福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