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初2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雷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雷发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429-1号原告: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常。被告:雷发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雷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 新审 判 员  马宇航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