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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海仁与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仁,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明,张子良,张燕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779号原告:张海仁,男,出生于1962年8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兴华中路八段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173Y。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吴明,男,出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张子良,男,出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张燕清,男,出生于1953年1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仁诉被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明、张子良、张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海仁负担。审 判 长  蒋小清代理审判员  敬也丁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