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元平、赖灿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元平,赖灿书,刘晓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温元平,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灿书,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晓映,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系被告赖灿书配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元平与被执行人赖灿书、刘晓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灿书、刘晓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元平案款32583.5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9日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赖灿书、刘晓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长期不在家中,无法联系,本案暂无法执行,本案标的32583.56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飞燕(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