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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祥振与岳雨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祥振,岳雨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1047号原告:孙祥振,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岳雨雨,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孙祥振与被告岳雨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祥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雨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祥振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2000元,合计12000元;2、诉讼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借款人张华扣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岳雨雨作为担保人在保证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岳雨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孙祥振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被告岳雨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7日,案外人张华扣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孙祥振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借条今借到现金壹万元整(10000)xxxX借款人:张华扣保证人:岳雨”。被告岳雨雨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借款发生后,借款人仅偿还1300元。另查明,岳雨户籍登记信息为岳雨雨。本院认为,被告岳雨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孙祥振与案外人张华扣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岳雨雨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孙祥振虽然主张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主张借期内存在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已偿还1300元应予以扣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岳雨雨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岳雨雨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金的义务。被告岳雨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张华扣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雨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祥振借款本金8700元;二、被告岳雨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张华扣追偿;三、驳回原告孙祥振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4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孙祥振负担28元,由被告岳雨雨负担212元(原告孙祥振已预交,被告岳雨雨随案件款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辛 学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志升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沛县沛城分理处。账号:32×××18。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