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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张雪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张红艳(系夫妻关系),女,1970年10月29日出��,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王立新与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3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雪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款395000元,案件受理费3691.50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雪梅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和存款已被另案查封,除此,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95000元,案件受理费369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88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