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淑金与杨金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132号郭淑金,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柳溪乡,联系电话1503314****杨金龙,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柳溪乡,联系电话1861116****郭淑金申请杨金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淑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4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