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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晓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281号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河南街95号。法定代表人:莫英惠,经理。被告:王晓萌,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桦甸市红石镇。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 威审 判 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