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吕晓笑、陈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笑,陈天华,张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306号申请执行人吕晓笑,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陈天华,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张艺,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吕晓笑与被告陈天华、张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晓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天华、张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陈天华已由公安刑事立案,被执行人张艺已由本院拘留,其名下房产已由另案查封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30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