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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向正洪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正洪,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829号原告:向正洪,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金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创业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527K。法定代表人:廖中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向正洪诉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向正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正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正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计806.5元,由原告向正洪负担。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