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向正洪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正洪,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829号原告:向正洪,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金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创业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3527K。法定代表人:廖中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向正洪诉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向正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正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正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计806.5元,由原告向正洪负担。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