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弋双和与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双和,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993号原告:弋双和,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668214006。法定代表人:刘百里,该公司经理。原告弋双和诉被告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弋双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弋双和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弋双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弋双和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花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