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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沈阳润银康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郝宏、盛捷和平(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润银康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郝宏,盛捷和平(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116号原告:沈阳润银康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62号1-3层,注册号210132000031912。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女,1985年10月23号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省昌邑区。被告:郝宏,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盛捷和平(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0号(1-9-3),注册号210100100002656(1-1)。法定代表人:杨骏淼。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润银康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宏、盛捷和平(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宏、盛捷和平(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润银康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宏、盛捷和平(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阳润银康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红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