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278号被执行人:王莹,女,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执行人王莹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王莹罚金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移送执行的内容,对被执行人王莹判罚罚金15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执127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刘 腾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