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云飞与冯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彬,山西华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冯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冯某与赵某某的婚生子赵乙由冯某抚养,并将赵乙户口及时迁入冯某住处;赵某某一次性按(每月1000元至18岁止)支付赵乙抚养费;赵某某按离婚协议执行;诉讼费由赵某某承担。但是一审法院仅审理了被上诉人冯某提出的“判令冯某与赵某某的婚生子赵乙由冯某抚养”这一诉讼请求,对被上诉人冯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审理,而被上诉人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对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正刚审判员 臧海霞审判员 许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