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大连鑫成果业有限公司、大连天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成业、张雪梅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大连鑫成果业有限公司,大连天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成业,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1栋4号、5号、6号、7号。法定代表人:谭兵,行长。被执行人:大连鑫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十万家岭镇万家岭村铁西屯。法定代表人:孙成业,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天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27号1单元20层10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成业,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鑫成果业有限公司、大连天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成业、张雪梅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无法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白 力 忠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