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瓦热斯江·卡吾力江、沙吾提江·玉苏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瓦热斯江·卡吾力江,沙吾提江·玉苏甫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337号原告:李文军,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89XX****XX。被告:瓦热斯江·卡吾力江,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精河县,身份证号:,电话:176XX****XX。被告:沙吾提江·玉苏甫江,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精河县,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军诉被告瓦热斯江·卡吾力江,沙吾提江·玉苏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被告在庭外调解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军负担。审判员 沙依旦·海尼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木 敏 兰 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