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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鄢子涵诉尹生林、曾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子涵,尹生林,曾广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2103号原告:鄢子涵,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忠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生林,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曾广兰,男,汉族,1956年3月7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子涵诉被告尹生林、曾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子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子涵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子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38元,减半收取3619元,由原告鄢子涵承担。审 判 长  余 岚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杨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