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马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方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202刑初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方某某现于监狱服刑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马某某、方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刑初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铁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