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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9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951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