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9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951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