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瞿熙龙与被执行人张启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熙龙,张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瞿熙龙,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启明,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建工集团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瞿熙龙与被执行人张启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323.92元,执行费9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启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启明的车辆、房产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冻结,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赵玉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