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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瞿熙龙与被执行人张启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熙龙,张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瞿熙龙,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启明,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建工集团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瞿熙龙与被执行人张启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323.92元,执行费9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启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启明的车辆、房产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冻结,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赵玉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