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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成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巧,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委托代理人姬瑞明、朱晓平,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西航海路北正商新蓝钻*幢***层***号。负责人聂光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博,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该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成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航海东路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郑州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2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成巧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行航海东路支行、移动郑州分公司连带支付王成巧现金69180元及利息15866元,以上共计85046元;2.本案诉讼费由建行航海东路支行、移动郑州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王成巧在建行航海东路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43……0903的储蓄卡,并随后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建行航海东路支行为王成巧办理了“e路通u盾”用于网上支付,同时王成巧还有偿开通了资金变动手机短信提醒服务。截至2012年8月21日4时29分王成巧卡内余额为69226.2元。2012年8月30日,王成巧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6元,随后向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派出所报案。经查:2012年8月23日,不法人员在郑州迪信通亚细亚店(中国移动郑州分公司联盟商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更换了王成巧的手机卡,即办理了补卡业务,致使王成巧的原手机卡作废,不能收到任何提示信息。不法人员自2012年8月23日20时32分至2012年8月25日4时29分利用“南京苏宁易付宝网”“支付宝”等多家第三方快捷支付工具转走69180.8元。王成巧称,移动郑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尽合理安全审查义务给王成巧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建行航海东路支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王成巧诉称的事实已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于2012年8月31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案件编号:A4101530502012080126),该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本院认为就刑事案件终结前,王成巧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王成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退还王成巧。王成巧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在建行航海东路支行办理储蓄卡,并开通资金变动的手机短信提醒服务。2012年8月30日我在使用该银行卡时发现账户内69190.80元不翼而飞,但没有收到任何资金变动提醒信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驳回我的起诉明显违背该批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建行航海东路支行答辩称:我行不存在任何过错,所有操作均符合规定,王成巧没有收到短信提醒是因为其手机卡被更换,王成巧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立案,应由实际侵害人承担赔偿。移动郑州分公司答辩称:王成巧起诉我公司没有任何电信服务合同依据,经查办理补卡的手机号机主是姬越利。该案不属银行卡密码泄露,该案事实只有公安机关查明。原审裁定驳回王成巧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成巧称因不法人员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卡,致使自己储蓄卡被不法人员通过网络非法转走6万余元,而自己未收到银行的资金变动提醒短息,要求移动郑州分公司、建行航海东路支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王成巧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并予以立案,现在侦查中。原审裁定驳回王成巧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