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姚素平、杜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姚素平,杜凤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政府对过。主要负责人:阎丛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该行职工。被告:姚素平,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杜凤军,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诉被告姚素华、杜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1元,减半收取157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9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宁宁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仲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