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3执保525号淮南市****中心:关于胡某与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束,我院已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4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解除对担保人胡某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号(房地权证号:14××65)的查封。附:(2016)皖0403民初4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备注:原查封案号(2016)皖0403执保373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