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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3执保525号淮南市****中心:关于胡某与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束,我院已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4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解除对担保人胡某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号(房地权证号:14××65)的查封。附:(2016)皖0403民初4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备注:原查封案号(2016)皖0403执保373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