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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送运英,杨育,杨梅娥与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运英,杨育,杨梅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宋运英,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余家桥镇烟家冲村。申请执行人杨育,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执行人宋运英之子。申请执行人杨梅娥,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饶埠镇。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仲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运英、杨育、杨梅娥与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鄂1281民初457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