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克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克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120号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新政镇仁和街一段30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景东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86651752K.被告:邱克富,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克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林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