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803吴长计与袁大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计,袁大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803号原告:吴长计,男,汉族,1961年12月17日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袁大刚,男,住镇江市。原告吴长计与被告袁大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吴长计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计与被告袁大刚的纠纷已解决,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长计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