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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803吴长计与袁大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计,袁大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803号原告:吴长计,男,汉族,1961年12月17日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袁大刚,男,住镇江市。原告吴长计与被告袁大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吴长计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计与被告袁大刚的纠纷已解决,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长计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