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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一民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一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47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一民,男。2016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管云德,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建锋,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一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浙100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一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朱一民,并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开始,冯某(已判刑)等人在互联网上开设“7080游戏中心”的网络赌博网站,招引玩家在该平台里进行以“弹珠”为筹码,以“牛牛”、“温州二张”等为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以销售“弹珠”获得1%返利、发放实物奖品等为利,发展多名“银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一民以网名为“八方银商”的身份在其中担任“银商”,销售和回购弹珠,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总计销售“弹珠”3000亿余个,共收取赌资人民币915万余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重30克的金条2根及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IPHONE4移动电话1只。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朱一民通过其妻子胡某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表示要投案,民警遂通过QQ与在斯洛文尼亚的被告人朱一民取得联系,其称要投案并告知回国航班信息。同月28日,被告人朱一民在上海机场边检站被查获后移交给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现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朱一民人民币28万元。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一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一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朱一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其获利为12至13万余元,而原判认定其获利2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2、其有自首、从犯、退赃并缴纳部分罚金等法定从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而原判未对其减轻并适用缓刑不当。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一民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同案犯冯某、丁某、潘某1的供述,证人朱某、胡某、王某、张某、潘某2、林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及清单,远程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投案经过视频,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一民亦供认在卷,所供与前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一民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1、关于获利数额认定问题。认定被告人朱一民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和重30克的金条2根、IPHONE4移动电话1只的事实,有同案犯冯某、丁某、潘某1的供述,扣押笔录及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被告人朱一民在侦查机关至一审庭审多次供认不讳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关于主从犯问题。被告人朱一民是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相对独立的银商,是网络赌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依法不能认定从犯。3、关于量刑问题。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朱一民收取的赌资达到915万余元,非法获利20余万元。故原判在量刑时结合被告人朱一民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朱一民案发后从国外回到国内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及已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情节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被告人朱一民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沈建宇审 判 员  朱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严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