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仙桃市裕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仙桃市剅河镇范关村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裕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仙桃市剅河镇范关村二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948号原告:仙桃市裕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郭承沟。法定代表人:汤正胜,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桃市剅河镇范关村二组,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范关村。负责人:舒行付,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XX平,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仙桃市裕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仙桃市剅河镇范关村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仙桃市裕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裕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裕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剅河镇范关村二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由原告仙桃市裕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显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