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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玉山与宗怀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山,宗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玉山被执行人:宗怀勇马玉山与宗怀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宗怀勇支付马玉山货款7000元。因义务人宗怀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马玉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大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