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杭州奔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奔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奔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308室。法定代表人袁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风光路以南、江南大道以西。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杭州奔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奔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自动将10.2万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