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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郝连喜与秦皇岛中铁海源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连喜,秦皇岛中铁海源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139号原告郝连喜,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秦皇岛中铁海源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连喜诉被告秦皇岛中铁海源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连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中铁海源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连喜撤回对被告秦皇岛中铁海源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燕峰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