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5049号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蔗糖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95806788Q(1-1),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南路西侧纬七路北侧滨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施春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林,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贾恒、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允超、被告董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月息2分计算,截止至2016年8月2日违约金180000元整),上述款项共计:68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董林所代表的临泉津泉医院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临泉津泉医院所有消防审查合格后的图纸内的全部消防工程。双方还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关于工程保证金的约定为,1、合同签订后,原告需在三个工作日向临泉津泉医院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十万元整。保证金打入津泉医院指定账户后合同自动生效,无论发生任何情况,此工程全部消防工程由原告施工,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所有损失。2、津泉医院在第一次付原告工程款时,一次性返回履约保证金伍十万元(自乙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甲方无条件返回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同意按月息5%的利息支付乙方且履约保证金返回不得延长一个月)。2015年2月1日,原告指派公司人员向被告董林支付现金500000元,由董林出具收条一份。2016年5月3日,被告董林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临泉津泉医院应于2016年5月28日返回原告工程款保证金500000元,临泉津泉医院到期不还,一切损失由自己承担。2016年6月29日,承诺欠款在2016年7月中旬之前付清。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临泉津泉医院,临泉县津泉医院并没有依法设立。原告诉称与津泉医院签订合同因主体不存在,该合同并不成立;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没有委托董林以临泉津泉医院名义或临泉县津泉医院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没有收到原告诉称的工程保证金,应该驳回原告对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董林辩称:案涉合同的是在2015年5月份之前签订的,是在项目没有转让之前签订的,现在已经转让了,与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关系,董林之前是津泉医院的项目负责人,是以董林的名义签订的,后来没有钱投资了才将项目转让给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林同意偿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董林适当的会给原告一点利息,且承诺尽一切在三个月之内努力偿还原告的保证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董林所代表的临泉津泉医院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临泉津泉医院所有消防审查合格后的图纸内的全部消防工程。双方还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关于工程保证金的约定为,1、合同签订后,原告需在三个工作日向临泉津泉医院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十万元整。保证金打入津泉医院指定账户后合同自动生效,无论发生任何情况,此工程全部消防工程由原告施工,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所有损失。2、津泉医院在第一次付原告工程款时,一次性返回履约保证金伍十万元(自乙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甲方无条件返回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同意按月息5%的利息支付乙方且履约保证金返回不得延长一个月)。2015年2月1日,原告指派公司人员向被告董林支付现金500000元,由被告董林出具收条一份。2016年5月3日,被告董林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临泉津泉医院应于2016年5月28日返回原告工程款保证金500000元,临泉津泉医院到期不还,一切损失由自己承担。2016年6月29日,承诺欠款在2016年7月中旬之前付清。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月息2分计算,截止至2016年8月2日违约金180000元整),上述款项共计:68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2014年7月31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14年7月31日至2034年7月30日。经营范围:津泉医院建设项目管理。被告董林与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前并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案涉合同涉及的工程并未实际施工。临泉津泉医院并未完成登记注册手续。被告董林未向法庭提供签订合同时经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书面文件。本院认为,被告董林以临泉津泉医院名义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因临泉津泉医院不具有主体资格、被告董林未向法庭提供签订合同时经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书面文件,且该合同涉及工程未经依法招标、投标,该工程原告并未实际施工。故案涉《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为无效合同。根据上述事实,本案案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本案中,合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虽为临泉津泉医院,但临泉津泉医院不存在,原告缴纳的保证金500000元由被告董林收取,故被告董林应返还该保证金500000元。并由被告董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70356元(从2015年2月1日计算至本案庭审时的2017年6月7日)。被告临泉县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林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并支付利息70356元,合计57035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6元,被告董林负担9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国华人民陪审员 韦莉铭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返还;不能返回或者没有必要返回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天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