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丽于2017年7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得胜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8676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姚丽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得胜借款286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64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紫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