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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耀威与上海驰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威,上海驰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1308号原告:张耀威,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驰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原告张耀威与被告上海驰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鼎锋人民陪审员  周萍萍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