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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闽聪石材有限公司与毛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闽聪石材有限公司,毛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2568号原告:南宁市闽聪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F13栋26-29号。法定代表人:孙依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业台,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毛立,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自治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0日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闽聪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即167元,由原告南宁市闽聪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振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漪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