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刚与刘某、刘某新婚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刚,刘某,刘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12号申请人王某刚,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刘某新,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王某刚申请执行刘某、刘某新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刚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返还申请人现金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新履行现金6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现经多方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