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1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6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徐茹,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无业,住德州市德城区建兴小区*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于清燕,女,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656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于清燕名下的车辆。2014年9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清燕名下丰田牌鲁N×××××号、名爵MG6牌鲁N×××××号两辆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