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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1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6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徐茹,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无业,住德州市德城区建兴小区*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于清燕,女,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656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于清燕名下的车辆。2014年9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清燕名下丰田牌鲁N×××××号、名爵MG6牌鲁N×××××号两辆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