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78号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彭冬香申请王小荣、于都县荣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殿臣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