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与杨国辉、邓丽双、王伟林、曾和孝、宋华秀、江西龙江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邓丽双,王伟林,杨国辉,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曾和孝,宋华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游先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丽双,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林,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辉,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理人:金选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和孝,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华秀,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国辉、邓丽双、王伟林、曾和孝、宋华秀、江西龙江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湘028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本院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志军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