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366吴捷与阮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捷,阮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2366号原告:吴捷,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晓军,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林峰,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鸣,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捷诉被告阮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美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晓军,被告阮林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1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为五一停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一公司)股东,被告称为了实缴出资,资金不足,于2016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但被告至今未还。被告阮林峰辩称,本案并非借款关系,原告未能就借款合同进行充分举证,应当驳回原告诉请;原、被告原系五一公司的股东,同时双方也是朋友关系,原告个人独资的一家名为英泰斯(苏州)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斯公司)因软件开发要求被告开发软件,鉴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报价人民币16万元,后原告同意支付15万元。本案涉及的转账记录系软件开发费用,由于双方是朋友关系,故未签订书面的软件开发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捷系英泰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17日,原告吴捷向被告阮林峰转账人民币10万元。次日,被告阮林峰向五一公司转账10万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吴捷现金5万元整,为英泰斯公司停车场软件开发费用。原告提供的2017年3月10日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显示:原告向被告讨要款项10万元,被告称10万元抵被告为原告做单机版、卡机项目的款项,原告对此不予以认可,被告又称后来原告提这个钱不要还了。被告阮林峰提供的2017年4月26日原被告之间的电话录音显示:被告阮林峰询问其开发的单机版的纸票机和卡机的一些系统项目原告有无在用,原告吴捷称部分项目在用,部分项目没有使用。被告阮林峰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称“阮总,我讲一下,我现在付工资的钱都是我的钱,不占你的钱,你用公司工资发软件人员给你做外单我不是不知道,大家不用点名,再说我给你10万块就是不让你受损失,心里知道就可以了,刚刚当着俞总我不方便讲出来而已”;“你入股实在要算,你把我贴你的10万找个理由”;被告阮林峰回复称其帮原告两次开发卡机也需要钱;……原告吴捷称:“后面的十万,就是我考虑到有人在51发工资,你可能会吃亏(还是可能),我说这个钱不要算了”。诉讼中,原告称除了案涉的这10万元,原被告之间并无其他转账款项往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电话录音、收条、被告提供的工商信息、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被告不予认可,并辩称案涉转账款项系原告委托其开发软件的费用。本院认为,一方面,原告吴捷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款项交付的事实,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面,综合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软件费用收条以及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开发软件的关系,且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数次表示其支付给被告的10万元款项系其作为对被告的补偿,无需被告返还。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原告认为10万元转账系借款并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请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美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奚佳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