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韦鹤春与马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强,韦鹤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强,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鹤春,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扬中市。上诉人马强因与被上诉人韦鹤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宽审 判 员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甘可平书 记 员 桂江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