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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曹春雨、赛浪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雨,赛浪商贸(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846号申请执行人:曹春雨,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赛浪商贸(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晴景家园23-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56904G。本院在执行曹春雨与赛浪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赛浪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1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