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9-733、812-817、85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关顺明、劳德光与广州大同酒家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顺明,劳德光,广州大同酒家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10996号(2017)粤0104执351-353、355、356、361-370、381、383、386-390、404、405、407-409、411-416、418-422、427-433、435、439、440、442、444、446-450、530-533、535—554、576-578、590-593、595、599、601、603-606、677-691、693-710、712-714、720-721、723-727、729-733、812-817、856-868号申请执行人:关顺明、劳德光等160人。被执行人:广州大同酒家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一路61-69号全幢。法定代表人:简汉基。申请执行人关顺明、劳德光等160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大同酒家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越劳人仲案(2016)2062号等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大同酒家饮食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劳德光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458926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穗越劳人仲案(2016)2062号等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一路61-69号住所地执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大同酒家饮食有限公司名下的福田牌粤A×××××小型普通客车、福田牌粤A×××××轻型箱式货车各一辆、电梯、电视机、空调、厨房设备及水电设备等物品一批。上述车辆及物品,经过两次依法公开拍卖及变卖,均未能成交。另本院曾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17日前到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电器、厨房设备及水电设备等一批财产采取公开拍卖、变卖强制执行措施,但均未能成交。另本院曾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10996号、(2017)粤0104执351-353、355、356、361-370、381、383、386-390、404、405、407-409、411-416、418-422、427-433、435、439、440、442、444、446-450、530-533、535—554、576-578、590-593、595、599、601、603-606、677-691、693-710、712-714、720-721、723-727、729-733、812-817、856-868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