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择林信用社诉于喜波、李宝军金融借款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于喜波,李宝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540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择林村。法定代表人:朱坤,男,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于喜波,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宝军,男,汉族,农民。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与被告于喜波、李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荣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