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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艳萍与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萍,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64号申请执行人周艳萍,女。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天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艳萍与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中华于2017年02月13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湘0408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彭卫东代理审判员 : 农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