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彩香、王宏亮与邢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香,王宏亮,邢爱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96号申请人张彩香,女,195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系XX忠之妻。申请人王宏亮,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系死者XX忠之子。被申请人邢爱军,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张彩香、王宏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晋K×××××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担保人朱彩梅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奥迪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晋K×××××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朱彩梅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奥迪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