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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启军、叶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军,叶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51号申请人:张启军,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住江西省。被申请人:叶海斌,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在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原告张启军与被告叶海斌、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启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22400元。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启军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海斌住房公积金22400元。案件申请费244元,由申请人张启军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