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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曹岩岩与高永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岩岩,高永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督24号申请人曹岩岩,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申请人高永林,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申请人曹岩岩与被申请人高永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黑0606民督2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在(2017)黑0606民督24号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向本院提交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0606民督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人民币183元,由申请人曹岩岩负担。审判员  佘庆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