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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闫霞、李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霞,李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闫霞,女,1970年9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元华,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霞与李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燕